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46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鱼峰区健足浴足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PHM2N2N,经营场所:柳州市西江路24号协和家园集美郡9栋1-10号,经营者:韦莹莹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12日,你浴足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柳州市西江路24号协和家园集美郡9栋1-10号经营标识为“足健专业修脚”的足浴场所。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各1份;2.现场检查照片2张;3.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浴足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浴足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浴足店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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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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