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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卫公罚〔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25 09:45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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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45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高新区天悦大酒店,注册号:450206600032395,经营场所: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11号楼第1层北5号、南12号商铺,第11-18层,经营者:黄建辉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6月28日,你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棉织品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保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各1份;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4.授权委托书1份;5.现场检查照片4张;6.整改照片2张为证。

你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罚款于你酒店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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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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