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47号
被处罚人:广西德汐妍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EC6446,住所:柳州市东环大道280号居上好人家5栋1-5,法定代表人:康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柳州市东环大道280号居上好人家5栋1-5经营标识为“德汐妍皮肤管理中心”的美容场所。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询问笔录3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各1份;4.《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6.价目表1份;7.《808NM半导体激光脱毛指导手册》1本;8.顾客档案3本;9.《顾客档案记录本》11份;10.现场检查照片4张;11.微信截图照片13张;12.光碟1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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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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