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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卫医罚〔202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14 17:50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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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卫医罚〔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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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韦国钻,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7月3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柳州市柳南区航一路1号龙城华府2栋1-5号的柳州御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口腔诊所为患者“付姐”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询问笔录5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4.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5.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入学查询信息扫描件1份;8.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9.现场检查照片3张;10.指认照片1份;11.韦国钻提供微信照片2张;12.优美口腔门诊客户出入登记本复印件1份;13.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30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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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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