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74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79-X45020315D3001,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53号12-1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全章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8月10日,你卫生所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管、玻璃安瓿等医疗废物混放在一内套医疗废物专用袋的医疗废物桶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3.询问笔录7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6.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7.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专用处方笺复印件3份;8.门诊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9.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0.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复印件2份;12.现场检查照片2张为证。
你卫生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卫生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
罚款于你卫生所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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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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