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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卫医罚〔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14 17:50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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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80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康诚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康诚卫生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L85MN0E,住所:柳州市白云路2号前进市场正门东北面综合楼1-2楼,法定代表人:何汽祖

本委依法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31日,你公司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使用中的口腔器械灭菌器开展生物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副本复印件各1份;5.《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8.《广西放射工作人员微信考试系统》培训考试及格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9.个人剂量计《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

罚款于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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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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