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83号
被处罚人:柳州和谐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4581645020417D1552,地址:柳州市柳南区东苑小区6区155号,法定代表人:蓝坚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7月8日,你门诊部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患者谢某等6人的处方等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3.《询问笔录》6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7.《美沙酮专用处方》复印件7张;8.《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4份;9.《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10.《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1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2.《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13.覃某某印章样本1份;14.《职工排班表》1张为证。
你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门诊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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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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