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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卫医罚〔202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14 17:45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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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77

被处罚人:广西柳州健宁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健宁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FY1Y6C,住所:柳州市鹧鸪江路5号大院,法定代表人:范金雄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6月28日,你公司未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精神病医院人力资源的要求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8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韦某某等2名患者的病毒型肝炎传染病疫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4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5.《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卫生技术人员名单2份;7.现场检查照片1张;8.韦某某等4人的检验报告单、病程记录各1份;9.检测报告、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人力资源配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9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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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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