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36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鱼峰区保颜美容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PNMWU39,经营场所:柳州市桂柳路1号之三兴怡园6栋115商铺,经营者:宋小明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7月7日,你美容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宋小明、徐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各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份;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商铺租赁合同(换签)复印件1份;6.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7.现场检查照片2张为证。
你美容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美容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美容馆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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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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