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柳州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审理重点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案件是指:
(一)本辖区内影响重大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
(三)案情复杂,对事实的认定有较大争议的;
(四)对法律、法规理解或者适用有较大分歧的;
(五)对管辖权确定或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七)其他对复议工作影响较大的案件。
法制办合议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召开集体讨论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集体讨论会一般由行政复议科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提议,报法制办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召开集体讨论会前,行政复议科应当先对案件进行科内讨论,并由案件主办人拟出《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如实反映科内讨论意见、主办人拟办意见等相关内容。
案件主办人应当于召开集体讨论会前三日向参加集体讨论会人员发送《阅卷笔录》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一般应包括:
(一)法制办有关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行政复议科全体人员;
(三)法制办负责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一般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案件主办人应当如实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阐述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观点。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会意见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经集体讨论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法制办负责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该意见制作《结案报告》,并如实反映集体讨论会上的不同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入卷归档。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透露集体讨论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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