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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 发布日期:2009-09-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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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柳州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传真、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

1、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接受口头申请的,复议科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二)审查申请。在审查申请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并明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审查申请的内容包括: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属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接待的工作人员拟制《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给申请人。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楚的,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书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查后,加盖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填写证据目录,将相关材料按顺序编号排列整齐。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

1、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由接待人员当日填写好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交由复议科负责人审批。如复议科负责人认为案情复杂,可交由法制办主管副主任审批。

(1)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由复议科负责人当日指定两名复议工作人员承办,并在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上注明。其中一名为主要承办人员,负责立案后办理案件的所有具体工作。

(2)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由接待人员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报法制办主管副主任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加盖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登记申请。接待人员负责登记接受复议申请的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科负责人应在决定当日将案卷材料交到复议案件主办工作人员手中。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复议案件主办人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送达通知。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政府的,通过挂号信形式送达通知书。对第三人的送达,应先已挂号信形式送达通知书,如第三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的,再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送达。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三、审理
  
(一)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在办理复议案件中,发现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的,经复议科负责人批准,可以以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向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行政复议专家组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作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停止执行通知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案件主办人提出意见,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批签字,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撤回。

(六)发现有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中止或终止情形的,由复议案件主办人提出意见,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批签字,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七)审理复议案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权限;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在复议期满10日前,制作案件延长审理审批报告,经法制办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长审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在复议期满10日前,制作好复议决定书、签名并注明时间,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批签字,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签批后,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案件,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制作案件阅卷笔录,并在复议期满20日前,制作好复议决定书、签名并注明时间,经复议科负责人审批签字,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送市政府办公室。

五、送达归档

(一)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办打印送交回复议科后,如复议案件主办人发现有校对错误,应及时与市政府办联系,并予以修改。

(二)复议决定书制作好后,复议案件主办人应在10日内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三)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六、文书制作

文书的制作按复议文书范本的要求制作,详见相关电子文档。

七、本规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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