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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069800000 | ||
实施编码: | 4502000000000000000001000011044600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实施主体: | 市消防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5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其他方式、现场补齐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实施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 ||
实施对象性质: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数量限制: | 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进度查询网址: | htt://171.105.64.214:82;wsbs.gxzf.gov.cn | 进度咨询电话: | 0772-2625639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8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办理窗口: |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 12:00、13:00-16: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70路在政府服务中心站下车,或可乘坐54路、59路、69路、78路、90路、101路车在市民广场站下车向东步行80米。 | ||
监督电话: | 0772-2620002 | 咨询电话: | 0772-2625639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无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
设定依据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权限划分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条:除省、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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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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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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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窗口提供或申请人登录“广西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打印 | 建设单位加盖印章 | 否 | 下载 | |
2 |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项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部门核发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3 |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项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 工商、住建等部门核发 | 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4 | 消防设计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项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设计单位提供 | 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审查专用章 | 否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规划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第三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 | 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否 | 窗口可复印 | |
7 |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建设单位盖公章 | 是 | 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窗口可复印。 | |
8 | 建设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的项目代码 | 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印发广西投资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第十七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特殊审批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结时限 |
---|---|---|---|
1 | 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 30工作日 |
中介服务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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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计文件 | 受理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 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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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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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受理人员 | 0 | 当场收件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受理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受理人员 | 0 | 当场受理 |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下发《受理申请凭证》或《不予受理凭证》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项目承办人 | 5 | 审查申报资料、消防设计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 拟定消防设计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项目承办人 | 2 | 行政审批负责人对消防设计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进行审批 | 作出消防设计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项目经办人 | 1 |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流程图 | 1、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doc(点此下载)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 可预约 |
预约电话 | 0772-2625639 |
现场预约地址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消防办事大厅”获取表格。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址:wsbs.gxzf.gov.cn)广西消防办事大厅(网址:http://171.105.64.212:81/) →表格下载,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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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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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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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公安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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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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