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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3100000 | ||
实施编码: | 4502000000000000000001000110470200000 | ||
事项类型: | 便民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实施主体: | 市消防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5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其他方式、现场递交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实施对象为——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 ||
实施对象性质: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数量限制: | 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进度查询网址: | htt://171.105.64.214:82;http://wsbs.gxzf.gov.cn | 进度咨询电话: | 0772-2625639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8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办理窗口: |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6: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70路在政府服务中心站下车,或可乘坐54路、59路、69路、78路、90路、101路车在市民广场站下车向东步行80米。 | ||
监督电话: | 0772-2620002 | 咨询电话: | 0772-2625639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无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
设定依据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除省、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工程所属辖区内的公安消防大队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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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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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广西“消防办事大厅”(http://171.105.64.212:81/)或通过广西总队办事直通车(http://171.105.64.211)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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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窗口提供或申请人登录“广西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打印 | 建设单位加盖印章 | 否 | 下载 | |
2 |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部门核发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3 |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住建等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4 | 消防设计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设计单位提供 | 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审图章 | 否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规划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窗口可复印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第三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 | 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否 | 窗口可复印 | |
7 |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 是 | 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窗口可复印。 | |
8 | 建设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的项目代码 | 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印发广西投资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第十七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特殊审批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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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 30工作日 |
中介服务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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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计文件 | 受理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 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1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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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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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受理人员 | 0 | 当场收件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受理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受理人员 | 0 | 当场受理 | 审查备案是否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出具备案凭证或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未确定为检查对象,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告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项目承办人 | 5 | 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审查申报资料、消防设计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 合格的,拟定检查合格结果;不合格的,拟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项目承办人 | 2 | 行政负责人审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果 | 合格的,评定为检查合格结论;不合格的,评定为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结论。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项目经办人 | 1 |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通知书 | 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通知书 |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合格的,向社会公告;不合格的,将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 互联网公告,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流程图 | 1、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备案流程图.doc(点此下载)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 可预约 |
预约电话 | 0772-2625639 |
现场预约地址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28、29号消防业务窗口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建筑总面积29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需要报消防备案手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年8月12日《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中《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第1条措施: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问: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或“广西消防办事大厅”获取表格。具体获取方式为:广西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sbs.gxzf.gov.cn);广西消防办事大厅(网址:http://171.105.64.212:81/) →表格下载,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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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对未抽中项目,当场送达受理凭证并信息公开;对抽中项目,当场送达受理凭证并在8个工作日内公告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不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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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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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公安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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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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