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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柳市监柳东处〔2020〕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4-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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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市监柳东处字〔202008 

   

当事人:陈艳丽,女,

2020年3月17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雒容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5号一悬挂招牌为“华哥餐饮店”门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艳丽正在店面里从事餐饮经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在该地址经营的相关《营业执照》及《餐饮许可证》,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有现场照片。为进一步查清情况,2020年3月18日经分局领导批准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1与房东徐兆佑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租用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5号门面,从2019年9月份开始未经许可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该门面“华哥餐饮店”招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至2020年3月17日被查处时止,经营总额约3万元,但扣除门面租金及水电费后没有利润产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3月17日在日常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陈艳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铺面租赁合同》及房租付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租用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5号门面从事餐饮经营的事实

42020年3月18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艳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5号门面从事餐饮经营的事实及日常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0年4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市监柳东处告202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市监法【2019】244号《市场监管总局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规定,可对当事人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塘信用社(户名: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878120101020145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

 

 

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东新区分局

                      (印 章)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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