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86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阳和新区黄春雨诊所(黄春雨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P8R444H,经营场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社湾村委办公大楼一楼左边第二间房屋,经营者:黄春雨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8月20日,你诊所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签、一次性压舌板、医用针头、玻璃安瓿等医疗废物混放于一内套医疗废物专用袋的医疗废物专用桶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各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6.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检查照片4张为证。
你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
罚款于你诊所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用户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