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43号
被处罚人:文彩艳,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7日,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柳州市雒容镇雒贸苑105号一层经营标识为“缘聚造型”的美发场所。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2张;4.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6.证明复印件1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发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罚款于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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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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