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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补缴养老费?

  • 发布日期:2018-10-22 11:24       来源:政府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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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时间: 2018-10-16   答复时间:2018-10-20

 

  事件内容: 市民反映现在62岁,已经交了现在4年多养老。满了60岁,但达不到退休领取养老的标准,想咨询是否能补缴养老费,或者是退还之前缴纳费用。 

 

  处理结果: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关于市民咨询到达退休年龄养老是否能补缴的事项。根据市民反映的具体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从20081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4号)文件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故不允许其向前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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