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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的补办、迁移和注销

  • 发布日期:2014-11-15

一、残疾人证的补办、迁移和注销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表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存留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市残联及市卫生局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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