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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试行)

  • 发布日期:2009-09-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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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法律专业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条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依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忠实于法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四条 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回避。

  第五条 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恪尽职守,合理安排各项案件审理事务,提高复议效率。

  第七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对外透露案情,不得随意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发表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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