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柳州市防灾减灾、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全市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空间布局规划,是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开发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主城区范围和《广西柳州汽车城总体规划(2010—2030)》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13-2017年
远期:2018-2020年
第五条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法律;
2、 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条例;
3、 建设部《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4、 广西壮族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章、规定;
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6、 《柳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3)》、《柳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西柳州汽车城总体规划(2010-2030)》、《柳州市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2006-2020)》、《柳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5~2020)》、《柳州市中小学布点规划(2010-2020)》、《柳东新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8-2020)》、《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柳州市已批准的各片区控规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可靠
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最大程度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为准绳,充分考虑市民的避难需求。规划避难场所要充分考虑场地安全问题,注意场地周边的疏散道路设置和建筑要求等对场地的影响。应急避难场所的布置,应尽可能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以及可能发生各类地质灾害的地区。
2、 就近安排,方便管理
避难场所点位应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划定其服务范围,既能使居民共享资源,尽快到达避难场所,及时就近避难,也有利于灾时的指挥管理。
3、 平灾结合,综合利用
平时主要是依照土地的使用性质,满足人们游憩、娱乐和生产等功能;灾时能够发挥避难场所的作用。
4、 结合现状,长远规划
充分结合现有开敞空间资源,将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操场、广场绿地、体育场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将避难场所规划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结合起来,对暂时不能实施的点位进行规划控制,为最终形成完善的应急避难体系,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规划目标
通过该规划,使我市有较完善的疏散通道、避难场所、应急指挥系统等应急设施,建立一个与柳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相适应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空间体系和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指挥服务系统和配套设施支撑系统,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至规划期末,柳州市主城区和汽车城规划范围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满足城市人口应急避险需求,以便一旦发生地震时,柳州市主城区和汽车城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有地方疏散和安置。有效降低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害程度,提高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抗防能力。加强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体系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1、近期目标
至2017年底,柳州市主城区建设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9个;汽车城建设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2个,其中场所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场地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1个,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个。
2、远期目标
至2020年,柳州市主城区建设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5个、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3个、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72个;汽车城建设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2个,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4个,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3个。
第二章 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第八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分类
规划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143-2007)》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本次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规划范围内可利用资源类型分为场地型与场所型两种形式。
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中心、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30天以上;为中心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特别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
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上30天以内;主要为灾后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紧急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主要用于灾后就近紧急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可利用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主要指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体育场地及学校操场)等开敞空间及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公共建筑作为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第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与规模
1、场地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1)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0~10000米,用地面积在5万㎡以上,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2)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3000米,用地面积为1.6万~5万㎡,人均有效避难面积2.0平方米。
(3)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用地面积在3500㎡以上,人均有效避难面积1.0-1.5平方米。
2、场所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0米,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的大型体育馆、展览馆等。结合国家防灾标准,对比国内防灾体系先进城市的相应指标,得出适合柳州发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考虑长期避险需要一张卧席的面积是2平方米,故场所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2.0平方米。
第十条 根据各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各类避难场所规划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标准测算各区各类避难场所的需求规模,其中:Ⅰ类、Ⅱ类(固定)避难场所按人均2.0㎡测算,Ⅲ类(紧急)避难场所按人均1.0㎡测算。
第十一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测算
场地有效避难面积指场地内扣除水域占地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倒塌影响面积。
1、绿地及广场有效避难面积,可按总面积的60%计算。
2、学校有效避难面积,用地在1公顷以上可按学校总用地面积的30-40%计算。
3、体育场用地有效避难面积,可按总面积的40-60%计算。
4、如场地范围内有山体的,则有效避难面积需扣除山体倒塌范围用地面积。山体倒塌范围用地面积按《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后退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5、如场地周边有高层建筑的,则有效避难面积需扣除高层建筑倒塌范围,高层倒塌范围按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第十二条 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指标统计
1、主城区Ⅰ类、Ⅱ类、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为307.19万平方米,避难人数为160.1万人,人均面积1.92平方米,达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中人均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要求。
2、汽车城Ⅰ类、Ⅱ类、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为90.94万平方米,避难人数为46.36万人,人均面积1.96平方米,达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中人均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要求。
第三章 地震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规划
第十三条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分类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是指应急救援和保障在后应急交通的交通设施,简称应急通道。分为以下四类:
1、救灾主干道
保障柳州对内、对外救援和疏散以及应急指挥等重大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为主。设计抗震等级高,通行运输能力强,道路较宽。至少包括与城镇出入口、中心避难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城镇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中心、大型救灾备用地、重大危险源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场所、特勤消防站、承担灾后应急供水的水厂及水源地、重大次生灾害危险区相连的应急道路;
2、疏散主通道
保障市区内部疏散和大面积人员救援、物资运输等重要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以城市主干路为主。在快速路立交桥灾时倒塌影响使用时,起到非常重要的替代作用,至少包括连接固定避难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道路;
3、疏散次通道
保障各城区范围内主要救灾活动的交通设施。以城市次干路为主,作为局部疏散主通道的辅助线路;
4、一般疏散通道
保障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应急通道,用于接连紧急避难场所,是通往紧急避难场所必不可缺的疏散通道,也是受灾群众逃生的生命路。
第十四条 对外疏散救援通道规划
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143-2007》大城市的城市出入口数量为不少于8个,此次规划设置的城市出入口数量为12个。
第四章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要求
表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类 型 |
基本设施 |
一般设施 |
综合设施 |
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
√ |
√ |
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
√ |
-- |
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
-- |
-- |
说明:√:表示具备; -- :表示选配。 |
基本设施:指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和应急标志等。
一般设施:指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综合设施:指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有较完善的所有“生命线”工程要求的配套设施(备)。
第十六条 应急转换
拟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在该项目平时功能设计的基础上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专项设计。
应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类型、分级和容纳避难人数来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与设备,数量不足的应在避难场所启用前实施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应急转换分为:一次性土建安装到位设施设备,临时构筑设施设备,临时增添设施设备,灾时引入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及应急通信网络系统
开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管理系统》,集成柳州市数字地图概念模型、避难场所概念模型,通过数据库管理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从而实现避难场所空间信息的查询、分析、统计、计算和辅助决策应急物资调处、最佳避难路径等功能,并输出所需要反映的避难场所信息的地图制图和统计图形的平台。通过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强化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常态化管理。实现建设、管理、登记及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对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安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地震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微波通信、数字集群通信等多种通信方式,形成多种网系综合集成,复式网络结构的地震应急通信技术体制,满足多种通信手段互为备份、此断彼通、业务动态调整、动态管理结合的应急通信需求。
第五章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要求及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标志与标注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选用中国地震局推荐的北京市地方标志,分为避难场所图形符号、组合标志、场内道路指示标志和场所周边指示标志等四大类,共计34个图形符号和标志。
1、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15个,分别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供应、紧急出口、应急供电、应急指挥、应急厕所、应急篷宿区、方向、应急供水、应急水井、出口、应急医疗救护、入口、应急停机坪和应急灭火器。
2、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2个,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分横向和竖向)。
3、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10个,分别是应急供电、应急指挥、应急篷宿区、应急厕所、应急水井、应急供水、应急停机坪、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供应和应急灭火器。
4、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指示标志7个,分别是应急避难场所道路指示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横向)、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竖向)、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横向道路指示标志(直行、横向)、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竖向道路指示标志(直行、竖向)、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竖向)和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横向)。
第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
我市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平时演练、应急启用按照柳政办【2013】48号文《柳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平灾综合利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利用模式
1、 平灾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在平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其正常功能,如学校、公园、体育场馆、街头绿地等,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通过应急转换机制,其功能转换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2、 一所多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但多灾种运用时,应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灾前对每个应急避难场所的灾害适用性进行评估,为灾时的指挥和协调提供科学依据。
3、 教育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在兼具平时正常功能和灾时避难功能双重功能的同时,还可具备一定的教育和警示功能。柳州目前对于灾害教育还不够重视,有的趋于表面形式,因此应当注重宣传的内容,借重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实施,从毎一细节上加强防灾避险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设施的监测与维护
1、 加强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功能完好、随时可用;应当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建(构)筑物、疏散通道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周边无危险源、疏散通道畅通。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对在本场所进行的应急演习进行监督。市地震局对启用应急供电、供水、干厕、排污、通信、监控和指挥设备、应急停机坪等重要应急设施的应急演习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与综合利用
避难场所物资一般储备在场所内或周边临近场所,可第一时间给予灾民最基本的救助。按三天的容量储备,在民政救灾物资尚未到达或由于道路受损难以及到达的情况,是避难人员的主要食品、生活必需品、紧急药品的主要来源。
第七章 分期建设规划
第一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
1、 近期建设时间
2013-2017年
2、 重点建设区域
①、应急避难场所近期建设以现状建成区为重点地区,近期主要解决现状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不够的问题。
②、城市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结合新区的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③、将用地条件好、配套设施全的用地资源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近期建设的首选之地。
④、优先安排居住区、居住小区、学校、商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地区周边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⑤、加强投资少、配套设施少的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二节 远景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远景建设规划
1、 建设目标
建立一个有完善的疏散通道、避难场所、应急指挥系统等应急设施,并与柳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相适应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空间体系和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指挥服务系统和配套设施支撑系统,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2、 建设重点
①、建设完成各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实现各类场所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达标。
②、加强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系统建设。
第八章 各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指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指引
1、 用地资源梳理的规划指引
规划对可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用地资源进行梳理,包括:公共绿地、学校操场、体育用地等。其中,用地规模约≥
按照紧急避难场所用地规模应≥
2、 对避难人口预测的规划指引
根据各个县现状及规划常住人口规模,按照灾时常住人口中100%将进行紧急避难、30%将需要长期固定避难的标准来测算其避难人口规模。
3、 对避难场所规模需求预测的规划指引
根据前文确定的紧急和固定避难人口规模,依据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0-1.5㎡/人、Ⅰ类、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不小于2.0㎡/人的标准来分别测算需规划各类避难场所的规模。
4、 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
本规划经专家审定、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应参照本规划提出的有关规划设计原则、场地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避难场所的位置、规模、服务范围,以及配套建设避难场所所需相关设施等。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法制保障
1、 强化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
《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3-2020)》经政府审批后,应纳入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应纳入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建设项目其相关要求和标准列入规划建设条件之一,树立并维护其权威性,并以此对柳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布局和指导,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本规划的宣传与公示,切实提高各级部门对避难场所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对规划进行控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划实际建设管理。
2、 用地控制保障
本规划通过审批后,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用地资源应在控规中予以落实,并严格按照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新建,以确保本规划的用地得以实施。
3、 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研究制定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震减灾法律责任,依法执行规划,依法加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护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七条 行政组织保障
1、 机制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设的过程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应有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各场所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机构紧密配合,从规划、选址、建设、维护、管理、使用等各环节把关,因此,应强化部门统筹,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无缝衔接的协作平台。建议由市应急主管部门牵头,明确各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责任、权利,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保证整体上协同一致。
2、 加大宣传力度
建议由市应急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主管部门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地图,供广大市民使用。由应急主管部门会同宣传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展览、讲座等方式进行应急避难的广泛宣传,推进应急避难知识的普及。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障
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体。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市、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和管理运作。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企业单位、开发商以及个人投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预案保障
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明确不同情况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机制。以区或者街道为单位,结合应急避难场所,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疏散指挥机构及疏散安置、医疗卫生、治安保卫、设施抢险、物资供应、宣传教育等工作机构,确定应急疏散路线及各个避难场所服务的地域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培训和定期演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组成,全部作为规划指导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柳州市相关规划、建设与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柳州市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的调整,应经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进行,并报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柳州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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