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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7258100200 | ||
实施编码: | 45020000000003223500850000172581002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基建项目审批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基建项目审批科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4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柳州市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建设单位 | ||
实施对象性质: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进度查询网址: | (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221.7.197.46/govcenter/projBasicInfo.do?method=redirectIndex&gscPlace=Lzszf | 进度咨询电话: | 0772-2628956 |
结果名称: | 告知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基建项目审批科 | 办理窗口: | 15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公交54路、70路、78路、90路、75路、59路、34路、69路、101路车在市民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即可到达。 | ||
监督电话: | 0772-2620002 | 咨询电话: | 0772-2628956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无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柳州市审管系统。 |
设定依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 1 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 4 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权限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加快城区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柳发〔2010〕16号)第三条:……(二)赋予城区入园项目部分建设审批管理事权。将城区入园项目的部分建设审批管理事权赋予城区政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事权包括: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柳东新区、柳江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除穿越园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项目外,各城区入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各城区住建局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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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柳州市区域内(柳东新区、柳江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除外;各城区入园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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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以特许经营、代建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建筑工程,以及城中村中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应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不得以投资单位、代建单位的名义申请施工许可。 (十)建设单位应档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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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否 | ||
2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施工单位于建设单位公章 | 否 | ||
3 | 施工证正本、副本、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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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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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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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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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戴思 | 0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戴思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游钟忠 | 3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吕文荣 | 2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韦婷婷 | 2 | (不计入承诺时限 )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0 | 根据申请人需要,可到现场领取决定文件,可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 现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1、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权力运行流程图.doc(点此下载)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 不可预约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上述以外的工程必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sbs.liuzhou.gov.cn/apply/) →网上办事大厅 →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建项目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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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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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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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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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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