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市监柳东处字〔2019〕026 号
当事人:姓名:邱三明;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同幸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91013733X;联系电话:15877191113;联系地址: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委王家村电杆木的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里。
2019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委王家村电杆木的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正在进行混凝土搅拌生产,当事人邱三明未能提供在该场地生产水泥混凝土搅拌并销售的《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合同,涉嫌无照经营,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邱三明从2018年5月开始,租用位于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委王家村电杆木的场地设立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水泥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但当事人在该场地一直未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至2019年12月18日被我局立案查处时止,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时间18个月,每月营业额5000元,营业额共计90000元,获纯利润18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对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委王家村电杆木的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设立的该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19年12月18日以来对当事人邱三明及其合伙人李晓红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雒容镇盘古村委王家村电杆木的水泥混凝土搅拌站从事水泥混凝土搅拌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及其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协议,证明当事人租用该场地从事水泥混凝土搅拌经营的事实;
5、发给当事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回复,证明我局针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叙述的经营期间无账册情况提出限期提供具体要求,但当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后对自己的经营情况予以说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0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市监柳东处听告字〔2019〕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所获利润属非法所得。
1、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2、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塘信用社(户名: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878120101020145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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