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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卫医罚〔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25 09:35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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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医罚〔2020〕76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文丽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文丽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22956-45020517D2112,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新街惠民路12号第一层门面,法定代表人:韦最丽,联系电话:13407883390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5日,你诊所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填写患者李某某等3人的病历资料;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5日,你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为李某某等3名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2020年6月15日,你诊所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2.现场照片4张;3.询问笔录5份;4.《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5.处方笺复印件3张;6.《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页查询结果截图2份为证。

你诊所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元罚款;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诊所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三项合并,决定对你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诊所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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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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