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柳卫公罚〔2020〕42号
被处罚人:柳州市雀儿山园林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L9Y5D50,经营场所:柳州市雀儿山路柳钢宾馆对面,经营者:黄正生
本委依法查明:2020年6月23日,你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棉织品、杯具、拖鞋未按照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保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各1份;3.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5.授权委托书1份;6.现场检查照片9张;7.陈述和申辩材料1份为证。
你宾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罚款于你宾馆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高新支行三中路第二分理处,地址:市三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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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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