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公〔2018〕15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项目名称: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下屯165号,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补偿事宜可向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四、房屋征收范围: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下屯91号等“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实施部门公布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六、征收补偿:按“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及咨询地点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下屯165号。
特此公告
附件:《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
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城地字第450221201300009号、城地字第450221201000045号)规划红线确定基隆下屯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公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奖励和补助。
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国土、住建、房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地点及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地点如下:
(1)柳江区柳邕路259号“天悦华府”小区内的住宅商品房。
(2)柳江区拉堡镇柳邕路618号“一品嘉园”小区内的住宅商品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1)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3)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1)、(2)或(3)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购买;不足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费
1.临时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人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3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3元/㎡·月的标准支付至所调换房屋公告(或通知)交房之日止,再另外支付2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过渡房的面积部分,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2.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和自改营业性铺面,
1.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按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低于3万元/户按3万元/户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四)装修装饰及其它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参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装修装饰分类估价报告进行补偿,其它附着物按我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八、奖励与补助
(一)奖励
1.为鼓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在征收期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1)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下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2)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下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补助
被征收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动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助情况公示5日。
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上述“(一)奖励及(二)补助”。
九、其他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用户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