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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信息来源: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发布日期:2022-07-06 11:00 【字体:

问题: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需要提供什么信息?

解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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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求助人员救助时长有哪些规定?

解答:答: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避免重复救助,6个月内,一人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并经公告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市救助管理站上报市民政局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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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什么情况下市救助管理站会终止临时救助?

解答: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示例:某甲来柳务工,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因本人不慎,钱包、手机等随身物品丢失,在本市无亲友投靠,生活陷入困境,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到站登记个人资料时不如实告知工作人员家庭信息,并经相关部门查实,市救助管理站即可终止其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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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7-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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