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柳州 > 公共服务 > 保障性住房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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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070657400000 | ||
实施编码: | 45020000000010760312XP000070657400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规章授权 |
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住建委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申请经适房保障的家庭 |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报纸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90 |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城中区中山东路11号一楼受理大厅 | 办理窗口: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交通指引: | 乘坐14、30、69路到东门站下车步行100米 | ||
监督电话: | 0772-2620002 | 咨询电话: | 0772-8855357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市住建委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柳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设定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
权限划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
行使内容
属地管辖原则,设区市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登记工作。 |
实施条件
第二十四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三)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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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柳州建设网-办事服务-表格下载 | 主申请人签名 | 否 | ||
2 | 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3 | 上年度收入证明材料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4 | 居住证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社区签章 | 否 | ||
5 | 三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6 | 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类型、残疾证、优抚证 |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56号)第三十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特殊审批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结时限 |
---|---|---|---|
1 | 无 | 0工作日 |
中介服务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详见附件2-4。
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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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 0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收件;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补齐;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一次性受理告知单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 0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收件回执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 60 | 无 |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审查申请资料 | 申请表签章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市住建委工作人员 | 30 | 无 | 根据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 审核结果公示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市住建委工作人员 | 3 | 不计入办理时间 | 审核通过名单在市住建委官网公示 | 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年经济适用住房摇号结果的公告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市住建委工作人员 | 3 | 不计入办理时间 | 审核通过名单在市住建委官网公示 | 体球网,足球即时比分××年经济适用住房摇号结果的公告 |
流程图 | 1、经济适用住房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登记流程图.doc(点此下载) |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那种情况可优先配售?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一)70岁以上的老人;(二)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三)身患残疾;(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购的家庭按上述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经适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登记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备注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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