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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第2或3)栏次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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