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分区划片、相对就近、适应规模、免试入学”的原则,为保障有柳州市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1.对于有柳州市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3.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独立产权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5.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独立产权房,只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共有产权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有多套共有产权房的,原则上按照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产权比例最大的那套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多套共有产权房中所占产权比例相同,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房,按照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平分确定产权比例。
6.学生已在新购房居住,因故房产证未办好的,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新居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7.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8.被拆迁户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也可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9.学生在报名后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10.本办法适用于有柳州市市区户籍、入读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学区确认。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协调解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用户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