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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费导致养老金偏低,劳动者如何救济?

  • 发布日期:2018-09-04 16:35       来源:柳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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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当事人过来咨询,单位欠缴社保费但其并不知情,直至到了退休年龄在其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才发现单位欠缴了多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且由于单位欠缴导致其月基本养老金非常低,生活很困难。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找哪个部门才能解决问题呢?

针对这一疑问,

小编以吴某与某橡胶厂养老金纠纷案为例,

告诉你应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救济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吴某称:吴某1969年参加工作,1989年6月调入某橡胶厂当工人,1994年办理职工内退手续,并与某橡胶厂签订了《厂内内退职工协议书》。2005年12月16日,按照国家有毒有害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2006年1月份后吴某每月到社保所领取退休养老金828.72元,2007年6月发现吴某的养老金比同行业同工种退休的人员少两百多元。之后吴某通过调查,发现其单位某橡胶厂1994年全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1995年至1997年三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没有达到下限标准,共计少缴三千多元。之后吴某要求橡胶厂补缴,某橡胶厂不予处理。

吴某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1)判决某橡胶厂为吴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3000元;

某橡胶厂如不能履行请求(1),应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人民币(按20年退休年龄,差额补偿);

由某橡胶厂承担诉讼费用。

某橡胶厂辩称:1994年吴某在企业吃劳保,根据京劳发93[7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吃劳保期间企业不为职工上缴养老保险。经过对原始材料核对发现,1995年少缴60.6元,1996年少缴12元。某橡胶厂到社保中心咨询,1995、1996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吴某办理退休时退休金额度的核定影响甚微。而1997年企业已按国家规定的下限如数上缴。吴某退休金偏低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是2002年4月与某橡胶厂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1969年1月参加工作,后在某橡胶厂工作。1994年吴某在某橡胶厂吃劳保,当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厂内退休职工协议书》,自1994年11月开始执行。2005年12月16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吴某55岁提前退休,2006年1月开始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吴某的退休审批表标明,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领失业救济金,1994年全年吃劳保。2006年1月享受退休待遇。吴某视同缴费年限23年9个月,实际缴费年限8年7个月,全部缴费年限32年4个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828.72元。吴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载明缴费截止日期为2002年4月,并列明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情况明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吴某的退休经过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相关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都有记录和核查。从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情况明细看,1995年、1996年缴费基数未达下限。吴某按月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总额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工作情况和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经法院询问相关社会保险机构 ,按照吴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养老保险各年度缴费情况明细的数据,经手工测算,如果1995、1996年缴费基数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下限,测算的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903.98元。1995、1996年吴某的缴费基数未达下限,某橡胶厂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吴某要求在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赔偿其损失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参考退休年龄、每月差额、北京市平均寿命、吴某诉求及司法惯例,法院判决某橡胶厂一次性赔偿吴某养老金损失18062.4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某橡胶厂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吴某也接受了全部赔偿款。如果您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请像吴某一样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周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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