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情形有哪些?
信息来源:柳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6 09:10 【字体:小中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当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之前,按照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3.当事人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4.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或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
5.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法院尚未宣告的;
6.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已经离婚或者丧偶的;
7.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已经办理复婚登记的。
另外,《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因此,对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不是本辖区管辖或者不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